一、城市垃圾處理工程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面對城市生活垃圾產量不斷增加的趨勢,以及處理垃圾能力低下的現實情況,我國大多數城市的都面臨著垃圾處理的難題。研究表明當前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的年產生量已超過兩億噸,且這這個數據正在以每年10%的速度增加。在面對不斷增加的垃圾數據以及現實存在的歷年存量超過60億噸的現實,開展城市垃圾處理工程建設方面的研究已經迫在眉睫。從城市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資金問題方面出發來改善整體的處理效率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國約2/3的城市已經處于垃圾重圍的局面,而在改善垃圾處理工作有效開展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垃圾處理環節中需要的資金問題。資金問題已經成為制約城市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短板”或“瓶頸”。實現“瓶頸”問題有效突破的重要環節,就是對融資模式的新研究。發達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逐漸意識到治理垃圾污染對于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關鍵性。其治理垃圾污染的投資比重較大,大多數發達國家對于治理垃圾污染的投資比重可達國內生產總值的1.5%~2%的比重。根據相關研究表明,發達國家垃圾處理投資比重在國內生產總值的占有值能夠實現控制環境污染的可行性,但是當治理垃圾污染的投資比重達國內生產總值的2%~3%的比重時,才能保障環境質量的改善?;诎l達國家的實踐經驗以及世界銀行的數據研究統計,我國政府逐漸認識到對環保產業投資力度加大的必要性。特別是十八大以來,習主席強調“生態保護工作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業”更加突出了對生態文明建設投資的必要性。當前我國政府也在逐年加大對環境保護產業的投資力度。但是,不斷加大的環境污染質量力度與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完善化仍舊不能滿足對城市垃圾處理的迫切性要求。由于環境污染治理程度與實施力度受財力、物力的限制較大,環境污染治理投資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仍舊較低。
二、我國城市垃圾處理行業融資面臨的問題
當前,我國城市垃圾處理行業融資較難,通過對問題分析我們得出主要受以下幾方面因素的影響:首先,我國城市垃圾處理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體制單一,經費來源嚴重不足。由于城市垃圾的處理具有公共屬性的相關特點,因此對于垃圾處理環節的收費較為困難。
當前我國的城市垃圾處理費用來源主要是政府的財政支持,這就造成由于投資體制的單一而嚴重影響城市垃圾處工程建設行業的發展;其次,關于垃圾處理收費標準不統一。在城市垃圾處理工程建設的融資模式研究中發現,我國大多數城市當前未能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此外關于垃圾處理的管理體制也不完善,其發展不能更好的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垃圾處理工程建設的發展要求;國內外投資的限制也成為我國城市垃圾處理行業融資難的主要原因。當前在城市垃圾處理工程建設的融資環節,由于各種因素的限制致使國內外投資者進入垃圾處理產業具有困難性。在分析垃圾處理產業的基礎上,得出該產業由于投資較大、建設周期長、投資回收期長其投資的回報率較低等原因造成了城市垃圾處理廠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出現滯后狀態。
三、城市垃圾處理工程建設的融資模式思考
在對城市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過程中,關于融資模式的選擇需要對多元化融資模式的優越性進行相關研究。多元化融資模式在城市垃圾處理工程建設中具有實施的可行性,其可行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有相關融資經驗的成功總結。多元化融資模式在我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環節中,通過不斷強調創新概念目前已經將多元化融資模式普及到城市垃圾處理工程建設環節。許多地區在采用了多元化融資模式后,在城市垃圾處理實踐環節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如環保企業上市發行股票融資、一些企業將在融資模式中選擇建筑——經營——轉讓(BOT)模式、以及相關模式的變形模式融資等,這些多元化融資模式為城市垃圾處理工程建設以及城市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完善化提供了經驗總結;其次,完善融資方式的法律體系。將融資方式加以法律保障,能夠確保多元化投資模式的有效實施。在融資模式的探索方面,強化法律的制度保障在我國有一定的發展完善歷程。其中《關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關于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政策的不斷健全,是一個鼓勵社會資本加入融資以及為外國資本加入融資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時相關法律的不斷完善,在一定程度能夠吸引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融資,其融資方式主要由獨資、合資以及聯營等形式。在法律的規定范圍內,實現社會資本與民間資本在多元化融資模式中更好的實現對城市垃圾處理工程建設的新推動,并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公共事業建設過程中取得較大的發展;在建設多元化融資模式的選擇方面需要,國家財政需要對此提供政策支持。國家財政的政策支持不僅表現在對垃圾處理產業政策方面給予明確的便利支持以及為其融資渠道提供便利支持,更重要的是在稅收方面也要提供相關的支持。在政策方面積極鼓勵民間資本或私營企業進入城市垃圾處理工程建設的融資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種資金在城市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中發揮作用。